截至2014年12月30日,双方对账单显示,利君包装公司共欠瑞意公司1335946.58元,其中★★,借款35万元,拖欠货款985946★★★.58元★★★。
对此,姬先生并不认可★★,他说:★★“近10亿拆迁款,还不上我的200万元★★。我保全的资产,利君制药公司拆没了,贴封条的设备都没了★★★,我该如何举证?既然利君制药公司否认欠付拆迁款,他拿证据不是更好拿?8年的保全、查封措施枉法撤销,我的查封物向谁主张?”
姬先生是咸阳瑞意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意公司)负责人,与西安利君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君包装公司)自2010年起有业务往来,长期向利君包装公司供应白板纸★★★、黑板纸★★★、聚乙烯等产品,双方系长期供需合作伙伴。2010年10月13日、2010年11月4日,瑞意公司分两次向利君包装公司汇款20万元、15万元,共计35万元★。
赵良善介绍,协助执行是单位或个人在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协助法院执行相关法律文书的法定义务。所以协助执行的前提是协助方负有履行或支付等法定义务,如果协助方自身并不具备履行协助执行通知书所指义务的条件,或者并无需要履行的义务,那么协助执行的前提将不成立★★★,届时法院会做出撤销文书处理或调整执行方案★。涉案对方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撤回了关于拆迁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或许因拆迁款的归属存在争议而引起的★★★。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找到2019年12月19日西安莲湖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为原告钱某与被告西安利君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利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判决支持钱某涤除其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务★★,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中提到★★,1998年,钱某入职利君集团,担任董事长秘书一职。2002年9月26日★,利君集团指派他到利君包装公司兼职董事职务★。2005年8月,钱某被任命为利君包装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5年4月,钱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在利君集团办理了退休手续。2015年5月,利君集团重新调整领导班子工作分工,董事会秘书一职由张某担任★,下属企业任职一栏填写“包材公司董事长”★★★,但并未召开董事会选举张某为董事长★★。
近日,陕西咸阳的一供应商姬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反映★,早在2010年,他与西安利君包装公司合作生意被欠133万余元,案子交了保全费到了执行阶段,法院向利君包装公司的土地★★★“房东★★”方利君制药公司下了协助执行通知,咸阳渭城法院查封了利君包装公司资产★。
姬先生说,现在自己彻底傻眼了,要钱没钱★★,要东西没东西★,交了保全费★,查封的资产也都拆没了,拆迁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撤回了,“我都想不通,法院查封的资产是有法律效力的,要执行的,又不是个人资产★★,说没有就没有了?利君制药公司把查封的东西都拆没了,我肯定要找他们问啊!贴了封条的东西都去哪了,这是藏匿?我2016年3月交了保全费,这么多年渭城法院执行法官跑断腿,判决法官如今一纸推翻,保全了啥?东西没了保全费法院退不退★,按啥退★★★?跟开玩笑一样。”
随后,通过手机号联系到裁定的何法官★★,姬先生询问,自己交了保全费★,财产没有得到保全,这到底谁的责任?“我保全的设备和厂房总有残值★★★,到啥地方去了★★?★★”对此★★,裁定法官说,姬先生所提到的,“跟我这个审理裁定不牵扯★★★,有事去办公室说。我正忙着,在外面。”
姬先生说,利君包装公司租用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君制药公司★★”)里的一部分土地,在土地上建厂添置设备★,“地址就在西郊汉城路附近,制药厂十字,利君的人都把包装厂叫三分厂★★。”后来利君制药公司要拆迁★★,2020年11月20日,★★★“我和执行法官赶到时已经开始拆迁了,执行法官现场给利君制药公司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利君包装公司的所有设备、办公物品,全都贴了封条。查封了资产,我也交了保全费,没想到还是执行不了,包装厂都跟着制药厂一起被拆了★,贴封条的资产全都消失了★,没有了。”
1月2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来到位于西安西郊的利君制药公司★★★,园区里部分土地早已盖起了新的楼盘,利君制药厂区大门处有人值守,工作人员说,法务部已经搬走了★,不在这里上班了。
虽然无法联系到钱某,在多份公开判决中★★,均可看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因利君包装公司与咸阳瑞意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向利君包装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传唤到庭★,要求钱某作为利君包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立即配合清偿债务。虽早已退休多年,没有留任也未参与被告公司经营,但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工商登记信息★★★,认为作为利君包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积极配合清偿利君包装公司拖欠的债务★★★,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
赵良善表示★★★,既然存在争议,就说明协助执行的义务并非确定的义务,姬先生可以考虑参与执行异议审理过程,通过法院调查取证或自身提供证据证明拆迁款所属被执行人,而姬先生属于合法债权人★★,如执行异议成立,则可以请求法院继续恢复对执行款的执行措施★★★,例如协助执行等★。鉴于此,后续姬先生不妨参与上述执行异议程序,与此同时★,也可以拆迁部门对于查封物的灭失存在过错为由,将拆迁部门诉至法院,诉请侵权赔偿 。
法院来现场贴了封条的设备★★,当天拆迁都拆没了?★★★“这个我不清楚,因为当时送达的时候,不是我接的,不知道这个情况。”
除了租赁关系,两个公司之间还有别的关系吗?该负责人说★★,具体情况应向渭城法院进行了解★★★,目前关于停止支付拆迁款法院已经撤回了★,★★★“但瑞意公司也复议了★。”
然而,利君包装公司是在利君制药公司租的土地自建的厂房,2020年11月,因利君制药公司拆迁,法院查封的厂房里拆除的设备不知去向。
渭城法院的该裁定书还明确提到,渭城法院于2024年4月26日向西安大兴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发送(2018)陕0404执恢172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停止向利君制药公司支付相应款项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需要确认利君包装公司是否对利君制药公司享有相应收入、到期债权、股息或分红等。案件审查过程中★★★,瑞意公司基于利君包装公司与利君制药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认为《土地储备补偿协议》中的赔偿款项包含利君包装公司厂房等地上附着物的赔偿,据此认为应当执行利君制药公司相应款项。
在一份2024年10月17日的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中★★★,经法院查明★★,上述判决生效后,瑞意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2024年4月26日,渭城法院向西安大兴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发送(2018)陕0404执恢172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请该单位停止向利君制药公司在限额2083607.43元内停止支付。
记者现场和姬先生联系到该法务负责人,她说,渭城法院来送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她不在场,人在外面,办公室同事收的,“我回来看到是要停止给三分厂(利君包装公司)付款,就问了财务★★,我们并不欠三分厂的钱,账上显示他们欠我们钱。让我们停止付款,我们之间首先得有债权债务关系。”该负责人说,利君包装公司与利君制药公司是租赁关系,租用场地多年,房租水电欠了一大堆钱★★,包括利君包装公司的职工安置安抚,“三分厂一个股东是利君集团领导★★★,在制药公司账上借了一笔钱安置的,现在还在账上。租赁关系到期后★,利君包装公司没有继续续租,但是也没搬走。
2009年10月14日,利君包装公司与利君制药公司、利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承租位于该厂东厂区的土地,利君包装公司只能用于其新彩印生产线的建设和正常生产,且形成独立的物流和人流路线。不能用于其他用途,不能转租★★★,租赁场地自行管理★★。租赁期限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那执行拆迁款吧?对方一提出异议★★★,法院又撤回了关于拆迁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这让姬先生陷入迷茫★,保全、查封各种措施落了一场空,他无奈地问★★:“我的查封物,该向谁主张?”
赵良善指出,在法院查封期间,查封物仍被拆迁,不翼而飞,这涉及到拆迁部门的责任★,拆迁部门若明知或应当明知拆迁范围内存在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则有义务及时向法院报备,并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因为在法院执行中,任何部门均应当配合★★★,这是一项具有法律公信力的司法措施,具有权威性利利国际最给力的老牌网,如拆迁部门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拆迁物灭失★★★,从而导致他人基于查封物的权利受到影响的,拆迁部门则存在一定过错。
2020年11月20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向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该单位停止向利君包装公司在限额2083607.43元(本金、利息、诉讼费等1680318★.55元及迟延履行金403288.88元)范围内进行支付,并将该款项付至法院指定银行账户。送达回证上,手写留有利君制药法务部负责人联系方式★★。
1月9日晚★★★,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通过天眼查上公布的手机号试图联系钱某,电话被挂断。
姬先生说★,利君包装公司目前已经联系不到★★。记者在天眼查上看到,西安利君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仍显示为钱某,该公司多次被咸阳渭城法院、西安莲湖法院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公示的失信公司,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
那么,姬先生的债款该如何追回★★★?★★“我又不是他家的法务,你问我这个问题,我觉得你问错对象了★。我不欠他的钱,我也不欠包材公司的钱,所以我只能给你说这么多,反而那个包材公司还欠我很多钱★,你采访法院,我觉得这是最合适的★★。”
2021年9月17日★,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湖分局土地储备中心、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利君制药公司三方签订《土地储备补偿协议》,约定利君制药公司名下两宗地(185★.2亩)★,向利君制药公司支付补偿费用(包括土地收储、财政补助★★★、搬迁补助★★、安置职工等),共计92833★.5964万元。
在姬先生提供的材料上,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看到★★★,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显示★★,2016年3月30日,瑞意公司交了5000元保全费★★。
2016年12月27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两份判决,被告西安利君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咸阳瑞意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给付货款985946.58元及利息。借款一案保全费2270元,货款一案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西安利君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关于该意见,渭城法院认为,因利君制药公司否认欠付利君包装公司拆迁补偿款,瑞意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其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瑞意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利君包装公司对利君制药公司享有其他相应收入、到期债权、股息或分红等★★,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西安大兴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停止向利君制药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的执行行为应予撤销★。此外★★★,因利君制药公司否认欠付利君包装公司拆迁补偿款★,瑞意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其若认为利君制药公司欠付利君包装公司相应款项★★★,其可在利君包装公司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行使代位权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裁定撤销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的(2018)陕 0404 执恢 172 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
1月2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和姬先生联系到渭城法院该案的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对方称:“不能陈述★,不介入★★。”再联系到渭城法院办公电话,工作人员说★★★,裁定的审判长何法官不在办公室★★★。
2024年4月★★,咸阳渭城法院向西安大兴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法院提供利君包装公司财产评估报告,因利君制药公司土地已招拍挂,请该单位提供利君制药公司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以查明利君包装公司在本次土地拆迁过程中应得到的拆迁补偿具体款项数额★★。“同时,还要求大兴停止向利君制药公司给付208万元限额内的拆迁款★,本以为能执行了★,利君制药公司提出异议★★★,渭城法院换了法官,直接把之前的协执书撤回了。”
2月10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何法官了解进展,他说★★,自己不是执行法官,关于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裁定★,姬先生已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等结果就行。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涉案姬先生交了5000元保全费,查封了被执行人厂房内设备,显属正当执行程序,法院查封行为合法有效★★。然而★,涉案查封物(即厂房内的设备)在拆迁过程中,不知去向,这涉及到查封物保管和责任归属问题★★★。依据法律规定,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利君包装公司对查封物负有保管义务,否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赵良善强调★★,由于查封物已灭失★★★,无法继续被采取执行措施★★,但如查封物对应有拆迁款情况下,则拆迁款属于查封物的等价转换,此背景下,姬先生要求执行拆迁款系合法诉求。但拆迁款属于新的标的物,其权利归属决定执行款是否能被有效执行★★★。如果拆迁款属于利君包装公司所有★,则姬先生有权申请法院执行该拆迁款。但如拆迁款涉及其他权益人(如利君制药公司或拆迁方)★★★,则会引发执行异议。
按约定时间迟迟未还款,姬先生将利君包装公司诉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前法院让我先交了5000元保全费★★,赢了官司后,执行却遇难题★,执行法官为了这事跑了不知道多少趟西安★。★”姬先生说,2016年渭城法院判决后★,瑞意公司申请了强制执行,至今还有200多万元未支付,本金都要不回来,更别说利息了,★★★“2019年★★★,西安莲湖区法院都判决涤除利君包装公司法人代表身份了★,整个包装厂就剩空壳。”
“我交了5000元保全费★★★,结果法院贴封条的设备不知去向,申请执行对方的拆迁款也无着落★。8年了,我啥时候能要回我的欠款★★?★”